小弟現在是四大科的R1,因為常常碰到學弟妹或是身邊的醫護人員對相關法規不是很清楚,或是大家對這件事的認知不一,所以自己曾經花了一些時間跟安寧共照的人討論過也找自己查了一點資料,我把我歸納出的一些認知分享給大家,如果裡面寫的有誤也請大家不吝指正。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隨時都可以簽的,但是成立的條件在「末期認定」之後。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理論上是要進行完「末期認定」才能簽署的。
所以關鍵在到底「末期認定」怎麼認定。我覺得先不論合不合情、合不合理,先單純從法規面來探討就好,末期認定可以參考的法源有「安寧緩和條例」、「病人自主權力法」,然後可以另外加入跟安寧有關的健保給付規範當作參考,因為裡面相關細節最多的其實是寫在健保給付支付規範裡。
「安寧緩和條例」裡面提到的末期病人是這樣這樣定義的:
末期病人定義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然後這個認定的程序需要經由兩位相關的專科醫師執行。
「病人自主權利法」要"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才得以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這些條件包括: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第一項的「末期病人」在法規細則裡定義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病患。
第五項目前查到是寫"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所以貌似還沒有明確定義出來。
健保規範我拿「安寧住院健保給付支付標準」當例子,裡面的收案條件有以下幾種:
一、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
二、癌末病患
三、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四、八大非癌末期病患
這邊會發現一件事,不管是健保給付標準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都有明定哪些條件才符合認定,但是也都留了一項給符合安寧緩和條例認定的末期病人,偏偏安寧緩和條例是沒有明確定義到底末期要怎麼認定的,到底哪些是嚴重傷病,有哪些是屬於不可治癒,當初在立法時似乎特地留了一些空間來讓臨床醫師做裁決。
所以回歸到原PO的問題,非末期病人同意DNR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有符合病人自主法的條件也是算有效力的,但是不符合明定的那幾項的還是得按照安寧緩和條例的末期認定才有法律效應。
不過最後還是得說,情理法本來就是無法完全分開的,做了不符合情理的事就算合法,也不一定代表是最好的,但是這個行為本身是有法律在我們背後支持的。反過來說很多時候我們的善意、我們認為合乎情理的事其實是遊走在法規邊緣的,所以重點還是我們要真的了解這些法規,才能在給予病患最適當的醫療的同時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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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ixinch :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用拒絕治療這招啊?拒endo跟拒 NG01/14 12:14
→ sixinch : Foley 輸血 有什麼不一樣啊?01/14 12:14
理論上不符合末期的病人但是有表示不想急救應該就等同於「拒絕治療」,所以程度上跟拒NG拒Foley是一樣的,偏偏目前法律上好像沒有所謂「拒絕治療同意書」,只有各醫院列出自己醫院的版本,但在法律上這份不能當作醫療方免責的文件,只能算是法官評估家屬當時意願的佐證(有點跟在病歷上記載家屬拒blah blah blah一樣)
※ 編輯: setoslash (223.137.0.114), 01/14/2019 13:15:57
→ nher : 好奇有沒有家屬拒絕治療,但是後來天邊孝子提告還成 01/14 14:32
→ nher : 功的個案啊? 01/14 14:32
推 Invincible : 歸國的孝子才是地雷大魔王啊 01/14 19:18
推 kepler : DNR可預立,只是被兩位專科醫師判定末期才生效。 01/14 22:58